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检察人民检察院和州委的领导,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
(三)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州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州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九)负责应由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州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州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州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州委主管部门管理、考核县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并协同管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县市党委管理县市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十五)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县市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巡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与信息技术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十八)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日常运转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四、五、六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重大刑事犯罪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州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六)第五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七)第六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州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行政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九)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州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十)第九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一)第十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负责受理向州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办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规范司法行为。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四)检察技术与信息部。负责对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技术协助等工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维护,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等工作。
(十五)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州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州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计划装备财务部。制定实施全州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工作。并负责州院机关各项事务工作的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有效管理。
(十七)政治部。根据党组的安排负责全州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州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协管工作,办理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等级的遴选、评定、晋升及管理工作。承办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编制工作以及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负责州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州检察机关新闻宣传、检务公开、舆论引导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州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予以指导,管理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瑞丽分院教育培训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全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负责警衔晋升材料上报等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司法警察支队。
机关党委。负责州人民检察院的党群工作,指导各县市检察院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管理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州人民检察院机关核定政法专项编制85名,机关工勤编制6名。
州人民检察院配备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