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工作要加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更好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为人民群众多办事、办实事的宗旨,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待日,特制定本制度:
1、检察长接待日时间每年不少于24次,每月二次(接待时间为:每月第一、第四周星期五)。检察长接待日的时间、地点、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2、做好检察长接待日的预约工作,使接待的检察长和来访者事先有准备,接待工作有的放矢,让群众满意。
3、制作检察长接待日程安排及检察长接访登记表。
4、当值检察长临时有事不能接待,要及时与控申部门联系,以便安排好其他领导接待。
5、接访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当日检察长接待的受理、登记、记录工作。
6、接待结束后,制作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汇总,递交当值检察长掌握情况,统一意见,做好检察长接待日的衔接工作。
7、做好检察长接待日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查处工作,根据检察长批示及时查处工作,根据检察长批示及时查办答复来访群众。
8、做好检察长接待日的信息反馈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及取信于民。